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—2006
(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)
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充装管理,规范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工作,根据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、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大纲。
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盛装永久气体(含低温液化气体)、液化气体、溶解乙炔气等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作业人员的考核。
第三条 气瓶充装人员证书的充装种类分为永久气体(含低温液化气体)、液化气体(不含液化石油气)、溶解乙炔气、液化石油气、车辆燃料气等。
第四条 气瓶充装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年满18周岁以上(含18周岁);
(二)具有初中以上(含初中)文化程度;
(三)身体健康,没有妨碍从事气瓶充装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;
(四)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、安全技术知识,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。
第五条 气瓶充装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。
第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,考试内容见附件A。理论知识考试中,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:㈠基础知识,占10%;㈡专业与安全知识,占70%;㈢法规知识,占20%。
第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,考试内容见附件B。
第八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大纲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A理论知识
A1 基础知识
A1.1 物质基本状态与参数;
A1.2 气体温度、压力、体积三者之间的关系;
A1.3 气体分类;
A1.4 所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(燃烧性、毒性、腐蚀性、爆炸性);
A1.5 所充装气体的性质及其主要用途;
A1.6 气瓶的结构及分类;
A1.7 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(公称工作压力、耐压试验压力、公称容积、重量等);
A1.8 气瓶附件及其作用;
A1.9 所充装气体与气瓶、瓶阀的相容性;
A1.10 气体的充装量。
A2 专业与安全知识
A2.1 充装的准备
A2.1.1 余气的判别;
A2.1.2 气瓶的置换;
A2.1.3 抽真空、干燥处理。
A2.2 充装前检查
A2.2.1 气瓶的颜色标志;
A2.2.2 气瓶的钢印标志;
A2.2.3 气瓶瓶体及附件;
A2.2.4 充装气体的瓶阀材质、出气口接头螺纹型式;
A2.2.5 气瓶的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有关规定;
A2.2.6 盛装氧气或者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,其瓶体、瓶阀等的特殊要求;
A2.2.7 溶解乙炔气瓶的丙酮量测定;
A2.2.8 集装箱、集装格的汇流装置和瓶组。
A2.3 充装操作(按充装种类进行选择)
A2.3.1 永久气体充装操作;
A2.3.2 低温液化气体充装操作;
A2.3.3 液化气体(不含液化石油气)充装操作;
A2.3.4 溶解乙炔气体充装操作;
A2.3.5 液化石油气充装操作;
A2.3.6 车辆燃料气充装操作。
A2.4 充装后检查
A2.4.1 外观;
A2.4.2 泄漏;
A2.4.3 充装量、瓶体温度;
A2.4.4 气瓶附件;
A2.4.5 警示标签。
A2.5 气瓶的装卸、储存与保管。
A2.6 充装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。
A2.7 充装过量的危害及其控制。
A2.8 典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。
A.3 法规知识
A3.1 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;
A3.2 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;
A3.3 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;
A3.4 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;
A3.5 有关气瓶充装的国家标准。
附件B实际操作技能
B1 充装前检查操作。
B2 充装操作程序。
B3 充装后检查操作。
B4 气瓶的置换、抽真空、干燥处理等。